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略以,合格導盲犬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 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 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 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等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 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 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二、承上,導盲幼犬之社會化訓練實屬合格導盲犬專業訓練過 程重要環節,惟本部屢次接獲訓練中導盲幼犬遭拒絕進入 餐廳、旅館(含民宿)、休閒農場等場所,爰本部再次函 請貴府落實執行本法第60條規定,且積極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以保障前開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 空間。另為避免同一公司所屬之分公司重複發生拒絕導盲 犬進入情事,應請業者針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導盲犬相關 知能教育訓練,而非僅針對個別分公司之員工,並請於公 司各營業處所入口處張貼歡迎導盲犬進入貼紙。
三、依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 理辦法第11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 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犬出入公共場所、 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 者應攜帶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工作證。二、專業訓練人員 應攜帶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犬工作證或幼犬 訓練證明,並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三、導盲犬應著導盲 鞍;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應著背心。四、導盲幼犬應著訓 練中背心或導盲鞍;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