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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沿革

本所沿革
本所沿革

民國57.3.2.內政部奉先總統 蔣公指示,先後研擬「戶警合一實施方案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經核定58.7.1.試辦,省市民政廳戶政科劃出與警務處戶口股合併成立戶政科,縣市亦比照辦理,鄉鎮區市將戶籍課劃出,戶政所改隸警察局62年7月戶政所主任由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民70.7訂頒「戶政改進方案」戶政所主任由兼任主任改為專任主任並兼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同時兼受鄉鎮區市長指導監督,十人以上置秘書,20人以上分股辦事以強化戶政所組織功能。
  79年7月政府為配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設立戶警分立體制,並於81年5月由行政院核定「戶警分立實施方案」省市政府民政廳設科,縣市政府民政局設課,辦理戶籍行政業務,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設戶政附辦理戶籍登記業務,省務處及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設戶口科,縣市警察局設戶口課辦理戶口查察素行,失蹤或行方不明及流動人口管理與通報等警察業務。 台灣省縣(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一府人一字第六三○八七號令 (刊台灣省政府公報八十一年秋字第十九期)
 
第一條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規定,於各鄉(鎮、市、區)設戶政事務所。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 身分登記事項。
  二、 遷徙登記事項。
  三、 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事項。
  四、 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及撤銷事項。
  五、 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局指導,制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每鄉(鎮、市、區)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但轄區人口二十萬人以上者,得增設戶政事務所。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股長。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置戶籍員、辦事員、股置股長。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得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
第八條 戶政事務所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會事管理及人事核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戶政事務所之員額設置基準另定之。
第十一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定之,報助(市)政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1-12-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