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之「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如附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川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執行團聚面談時,遇當事人反映旨揭流程表未載明須通過面談始可入境,且據以辦理結婚登記,致生困擾,爰新增「國境面談」流程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