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臺中新婚限定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2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之相關資料提供予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並由其依權責提供予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之人。 為鼓勵新婚民眾學習建立家庭共識,共同迎接婚姻生活的挑戰、相互欣賞與包容,奠定幸福婚姻基礎,特辦理旨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