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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 (任) 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戶政宣導
戶政宣導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 (任) 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6
  • 發布日期: 2021-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