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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CRPD海報-青少年
CRPD海報-青少年

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規定國家要保障各種性別、各種膚色、各種宗教、以及各種障礙類別的身障者能夠順利生活的各種事項,包含權利、自由、平等、不歧視、無障礙、自立生活、交通、健康、教育……等等內容

(一)國家應該禁止所有基於障礙的歧視,並且給予平等且有效的法律保障,以對抗歧視。為了消除歧視,國家應該應採取適當步驟,以確保合理調整的提供。

(二)表達意見的自由與資訊可及:以自己所選擇的方式溝通。即時、不需要額外費用。手語、點字,及其他障礙者自己所選擇的各種替代的可及方式,做為與官方正式溝通的方式。促使私部門(包含媒體、網路)提供給社會大眾的服務可及。

(三)通用設計: 環境能夠盡可能被最多數的人(不論其年齡、身材、有沒有失能),都能夠理解與使用,環境的設計過程應該考慮到各種各樣的想要使用產品、服務與環境設施設備的人之需求。

(四)關於法律能力的限制,應盡量尊重當事人的權利、意願與喜好,無利益衝突,考量當事人的獨特處境,限制的時間越短越好,且應由有能力且獨立、公正的機構或法院進行定期評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法律能力限制判斷,應與當事人的權利與利益兩相權衡,考量比例原則而判斷之。

(五)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在居住環境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的選擇,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於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這項權利,充分融入和參與社區。身心障礙者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援助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協助,協助他們在群體生活和融入群體,避免與環境疏離或隔離。

(六)人權模式障礙觀點的實踐,需要文化的翻轉、障礙政策的典範轉移:從視障礙者為被動接受服務的客體,轉為持有權利的主體;從替代決定轉為支持決定;從最佳利益轉為意願與偏好的最佳詮釋。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13
  • 發布日期: 2019-12-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