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
「意圖供冒用身分 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 以下罰金。(第1項)」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 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 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
「意圖供冒用身分 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 以下罰金。(第1項)」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 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 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