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服務專區 > 檔案應用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檔案閱覽填寫須知

一、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
  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 依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閱覽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予駁回:
   有關國家機密者。
   有關犯罪資料者。
   有關工商秘密者。
   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六、 申請閱覽檔案,應於本府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
七、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等相關法令及檔案閱覽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八、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收費標準如下:
   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以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為原則;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複製檔案資料,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九、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43543臺中市梧棲區中興路212號。
十、 其他事項:
   違反第七項規定,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所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抄錄或複製檔案。
    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閱覽本府檔案應以使用本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
    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5-10-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