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九十)檔秘字第000二0五四之七號令發布 檔案管理局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檔應字第0九三000四六五八一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五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新臺幣五十元。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