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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二款規定:「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得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故只要上課時數超過72小時以上,即可請學校開立「上課時數證明」併檢附其他相關證件來辦理歸化。
我老婆是越南籍,來台已3年,曾於國小附設補校就讀一學期今欲申請準歸化,是否符合「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之規定?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06-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