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並未規定已生產子女之外籍配偶可以提早取得身分證,太太還是要依國籍法的規定,在取得外僑居留證滿3年(每年均須合法居留達183日以上)後,檢具相關資料向居留地戶政所申請歸化手續(必須喪失原屬國國籍),經層報內政部核准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長期居留,居留期滿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屆時即可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簡略流程:結婚登記→申請居留簽證→申請外僑居留證→﹝3年後,每年均須合法居留達183日以上﹞→ 申請「歸化國籍」→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 ﹝居留滿1年後﹞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