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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結婚一個月了,我們有個小孩已八個月大,請問我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有關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出生登記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4條之規定,由生父親自申請出生登記外,均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應並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經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文件辦理。另請準備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子女從姓約定書(已於出生證明書約定子女姓氏則免附)、父母親的身分證、印章及罰鍰新台幣900元(出生登記應於小孩出生60天內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06-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