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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兒子及媳婦經常出國, 孫子與我同住, 為方便起見不知監護權可否歸我?

依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而依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僅限於對未成年人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及附隨此種監護之住所指定權或懲戒權等),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故依上揭規定,如父母遠遊,非長期入獄或子女在外求學等情形,父母得委託適當親友代為監護其子女。但委託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且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監護人。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06-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75